青浦金屬回收交易中心之廢金屬回收時廢物回收的管理條例
2023/9/18 23:57:25 點擊:
第一條 為推動再生資源回收,標準再生資源回收市場的發展,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保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綠色制造民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自然環境環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指的是在經濟活動和消費水平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來或者部分使用價值,通過回收利用、二次加工,可以使之重新得到使用價值的各類廢料。
再生資源包含廢金屬、損毀電子設備、損毀機械設備以及零部件、廢造紙的原料(如廢舊紙張、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材料(如塑膠、塑膠、農藥包裝物、小動物雜骨、頭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區從業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通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人”)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材料的固體廢棄物、危險廢棄物、報廢車回收處理管理方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鼓勵社會各界各個領域和城鎮居民積累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 國家鼓勵以自然環境無害化處理方法回收利用再生資源,鼓勵進行相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科研、科研開發與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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