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廢品回收聊聊廢鋁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2022/12/15 20:02:12 點擊: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鋁罐容器,指以鋁為主要材料制成之物品容器,其種類如左:
一飲料容器、碳酸汽水罐、果汁罐、纖維飲料罐、礦泉水罐、咖啡罐、茶罐、蔬菜汁罐及運動飲料罐。
二啤酒罐。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鋁罐容器。
第 3 條
本辦法專有名詞定義如左:
一鋁罐制造業:指制造鋁罐之事業。
二鋁罐輸入業:指從事進口鋁罐容器之事業。
三鋁罐商品販賣業:指販賣以鋁罐為容器包裝商品之事業。
四鋁罐商品輸入業:指輸入以鋁罐為容器包裝商品之事業。
五押罐費:指為回收鋁罐,向消費者預收之退罐費。
六回收率:指鋁罐制造業、鋁罐輸入業、鋁罐商品販賣業、鋁罐商品輸入業每年回收廢鋁罐之總量與其制造、輸入或販賣總量之百分比。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指定鋁罐制造業、鋁罐輸入業、鋁罐商品輸入業或鋁罐商品販賣業 (以下簡稱鋁罐業) 檢具左列文件,向省 (市) 主管機關登記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
三鋁罐輸入業或鋁罐商品輸入業之進口廠商印鑒卡影本。
四負責人身分證明。
五產銷及營運計劃書。
六廢鋁罐回收清除、處理計劃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 5 條
鋁罐業者得經由左列方式回收廢鋁罐:
一自行或委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回收。
二由地區性回收桶、回收站或回收中心回收。
三由零售商以押罐費方式回收。
四由民間團體、學校、社區或藉社會公益性活動回收。
五由回收機回收。
六其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回收方式。
第 6 條
鋁罐業回收之廢鋁罐,應自行或委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每六個月定期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報銷售量及回收處理量,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7 條
鋁罐業應達成之回收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鋁罐制造業及鋁罐輸入業回收率之計算,得包括其銷售對象之鋁罐商品販賣回收數量。
第 8 條
鋁罐業以押罐費方式回收廢鋁罐者,應于鋁罐上標明押罐費。
第 9 條
鋁罐業為執行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得聯合成立回收清除處理基金,基金之收取標準,由相關業者自行訂定,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廢鋁罐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第 11 條
廢鋁罐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廢鋁罐回收清除處理基金運用之監督。
二廢鋁罐回收清除處理之監督。
三對鋁罐業回收清除處理計劃之建議。
四押罐費標準之評估。
五對回收率及有關數據之評估。
六對主管機關執行本辦法之建議。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指定之鋁罐業,于指定前已設立者,應自指定之日起九十日內,依第四條規定辦理登記。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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